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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猝死是疾病死亡,屬于壽險。而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人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承諾于被保險人在遭遇特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致身體受到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或合同。2、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的災害事故應具備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所謂外來的,指傷害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堿、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3、所謂突發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系。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于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松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4、認定意外傷害保險事故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要求。猝死雖然屬于突發的,非本意的,但由于不是外來的,更不是非疾病導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險定義,所以猝死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是不合理的。